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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利用麻黄草原植物提炼麻黄碱类物质制造甲基苯丙胺成为当前制造毒品犯罪的新动向。具体表现为,非法采挖、收购、销售麻黄草,利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碱类物质后,进行走私、贩卖或者用于制造毒品。麻黄草是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的天然植物来源,其主要为野生植物,需要通过采挖或者收购后,用于提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作为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2012年,全国破获涉麻黄草犯罪案件数和缴获麻黄草量分别较2009年增长了4.75倍和10.28倍。为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加大对涉麻黄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2013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依法查处非法采挖、买卖麻黄草等犯罪行为:

第一,对于以制造毒品为目的,采挖、收购麻黄草的,属于为制造毒品创造条件、准备制毒原料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对于以提取制毒物品后进行走私、非法贩卖为目的,采挖、收购麻黄草的,属于为走私、贩卖制毒物品创造条件的行为,如涉案麻黄草所含的麻黄碱类制毒物品达到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三,对于明知他人实施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向其提供制造毒品、提取制毒物品的原料麻黄草,或者为其提供运输、储存麻黄草等帮助的,属于为他人实施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分别以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四,《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对麻黄草的采挖、销售、收购作出了严格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但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五,为准确认定涉案制毒物品数量,《通知》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按照三百千克麻黄草折合一千克麻黄碱计算。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无论涉案麻黄草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的出台,强化了对麻黄草的行政监管,明确了涉麻黄草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利于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从行政管控和刑罚惩治两方面入手,防止麻黄草流入非法渠道,依法严厉打击涉麻黄草违法犯罪活动,从源头上遏制我国制造毒品犯罪的蔓延趋势。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措施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将《通知》贯彻好、执行好,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治涉麻黄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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