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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伙购买“止咳药水”途中被抓 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

涉嫌罪名:贩卖毒品罪

收案时间:2017年8月

承办律师: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郑欣欣、赵晨皓律师

办案机关:沈阳市公安局法库分局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李某通过QQ联系到河北一个卖家,遂与同伴王某开车去购买“联邦止咳药水”(含可待因)800余瓶,用快递发回东北,之后二人开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两人手中搜出4张快递单,以涉嫌贩卖毒品为由,将二人刑事拘留。经检验,800余瓶“联邦止咳药水“经提纯后可待因含量不足10克。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辩护思路】

李某家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找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迅速成立了专案团队,由具有丰富的毒品类犯罪办案经验的郑欣欣、赵晨皓律师担任主办律师,团队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尽检索,两位律师也数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详细了解案情,对李某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认真的讲解。

郑欣欣、赵晨皓律师在向李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认为本案如是李某购买后贩卖给王某,则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本案是李某与王某共同购买,则二人持有的数量均不足以构成犯罪,本案并无确切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先购买后贩卖的行为,因此本案存在无罪辩护的可能。此外,“联邦止咳药水”中可待因含量极低,对于李某这样的常年吸毒者来说,几百瓶属于常规吸食量,不属于以贩卖为目的的持有,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办案心得】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虽然都是毒品犯罪,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行为,但两者在对毒品数量的要求上却大不相同,量刑上也存在巨大差异。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要予以刑事处罚,但非法持有毒品罪却要求行为人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量。毒品类犯罪的案件中,很多被告人并不是在贩卖毒品的现场被抓获,而被告人本人也往往正是吸毒者。区分被告人的行为是贩卖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关键在于现有证据是否能证明被告人具有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毒辩律师应当深入研究案情,仔细分析在案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寻找是否有转变罪名的可能性,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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