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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王某某、白某某二人运输毒品准备返回内地时,当二人乘车到边防检查站时被工作人员查获,从王某某、白某某体内排除毒品290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但是,把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理解为起运就如同将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标准理解为动手一样,重型主义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其一,定罪量刑一味从重,误以为越严越重对犯罪的打击就越有力。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认为判重刑比轻刑保险,判重刑甚至是死刑一般不会被抗诉或遭到质疑:其二,之重视收集。认定不利于被告的事实、证据和情节,而对于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证据和情节不感兴趣,不予重视或不重视不够,该收集的部手机,该质证。认定的不予质证、认定;其三,只要行为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就对其定罪量刑;其四,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犯,或者一律作为主犯量刑。重刑主义体现在运输毒品罪的形态认定上,就是力图使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查获的运输毒品形态确定为既遂形态,以求施以重刑。

运输毒品行为方式的本质在于使毒品实现了空间位置的变动。正因为毒品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空间位置的移动,在一般意义上使毒品处于流通状态,更迫近于毒品使用者可获取的状态,产生了抽象的对于人民健康的危险,方被作为犯罪行为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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