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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特别是对于受人指使或受雇佣运输毒品切具有初犯、偶犯情节的行为 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死刑适用标准。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判定数量标准。被告人及 其辩护人辩称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但是案件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运 输毒品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佣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尚不属数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比较上述两 种规定可有看出,在没有证据证明确系受人雇佣指使运输毒品的场合,更有利于被告人。因为 ,在不能证明存在雇佣或指使的情形与邮政局证明在雇佣或指使情形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模 糊空间,包括即无法证明存在雇佣或指使也无法证明不存在雇佣或指使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 的处理:只要无法排除行为人系受人雇佣或指使,也应当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当然,对不能排除受人雇佣指使运输毒品的行为人严格限制适用死刑是有条件的。

条件一:行为人是初犯和偶犯;

条件二:毒品数量未达到数量巨大的;

这就意味着,即使存在受雇佣指使情节,如果数量巨大的场合,也不应当排除死刑的适用。同 时,死刑的限制适用必须存在初犯和偶犯的情节,这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虽然对受 雇或指使运输毒品的初犯和偶犯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死刑适用条件,在缺乏明确数量巨大标准的 情况下,不利于清晰限定死刑适用的边界。

多人运输毒品中的涉毒人员对于死刑的适用

案件中有多人运输毒品的场合,在有证据证明行为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场合,对于其中 被动参与犯罪,从犯罪情节定刑,对辅助运输、获利较小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被 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等情节属于表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 的依据,可以作为认定从犯的依据,属于法定从轻的情节,限制死刑使用具有正当依据。但是 ,把获利程度作为限制死刑适用的一个标准只能从获益价值去判定行为人的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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